被告人叶某某,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四季青面料市场,将其在任江干区采荷街道停车收费员期间私自留存的1000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共计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四季青面料市场停车收费员丁某某。
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某家中搜得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计420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使用登记表、发票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购印发票记录、发票领用登记、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高某某、丁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搜查、抓获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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