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路**号。2006年11月14日,被告人金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日被释放。因涉嫌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1日,民警在丰台区宋家庄**查获被告人金某某,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25张)及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暂住地起获(23张)其已开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8张(票面金额共计470万余元),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65张,以及制作发票用的电脑、打印机、网卡等设备。经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113张普通发票进行鉴定,证明该113张发票均系真发票。
涉案物品已由本院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印机、电脑等涉案物品;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裴某某、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声像资料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查询光盘、声像资料光盘各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出售发票,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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