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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2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现住枣强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枣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接到北京的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发票时,邢某某让他们到河北**管业有限公司里洽谈发票的事,并给对方说了公司地址。北京两个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到河北**管业有限公司见到邢某某后双方谈好按票面金额的5.5%支付开票费。被告人邢某某在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张,发票代码:1100151130,发票号码:01567016-01567023。发票价税合计850250元。河北**管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份、8月份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354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抵扣情况说明、记帐凭证、**管业材料验收入库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完税证明、户籍证明等 ;

2.证人马某甲、赵某某、李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红英      

侯保月      

2017年10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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