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户某某,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2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户建勋,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某及辩护人户建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户某某因家庭矛盾对其堂兄户XX、堂嫂滑XX怀恨在心,2011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户某某酒后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壶、饮料瓶到长垣县孟岗镇李户占村户XX家中,在二楼客厅见到户XX及其孩子,向地面泼洒汽油,欲点燃烧死户XX及其家人,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时被户XX夫妇制止。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户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户某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户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户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未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且户某某当庭认罪,案发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户某某与被害人户XX系堂兄弟关系,因赡养其祖父之事,两家曾发生矛盾,被告人户某某对其堂兄户XX夫妇怀恨在心,2011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户某某酒后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壶、饮料瓶到被害人户XX家二楼,户XX之妻滑XX见到被告人户某某,便到客厅西间喊叫户XX,被告人户某某跟随到该房间,见到户XX后,向地面倾倒汽油,欲点燃烧死户XX夫妇,在其用打火机准备点燃汽油时被户XX夫妇制止,犯罪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1、现场示意图;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新乡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户籍证明;5、作案工具照片;6、抓获证明;7、证人户XX、户XX、户XX的证言;8、被害人户XX、滑XX的陈述;9、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户某某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户某某与被害人户XX系亲属关系,案发后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检察院、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户某某是犯罪未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