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王某黎,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黎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遂产生报复民警的念头。
2018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黎持事先购买的水果刀来到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派出所,趁民警被害人黄某某低头办事之际,持水果刀捅刺黄某某头顶部,致黄某某头顶部软组织裂伤。
王某黎随即被派出所民警控制。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王某黎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其作案并非受精神症状支配,作案具有现实动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黎犯罪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黎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王某黎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为由,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某黎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丁某某、余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门诊病历、伤情照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法医验伤鉴定书、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黎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某黎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王某黎犯罪工具水果刀予以没收。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