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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丁二旦,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武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该因涉嫌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宁武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06年9月19日经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7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继平、孟文平,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诉一刑诉(2017)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金娜、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1系邻里关系,双方因胡某1家所盖房子是否会影响被告人家采光而数次发生口头争执。2006年5月16日,被告人携带一把单刃匕首与妻子陈某前往被害人家阻止盖房,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持刀朝被害人胡某1的右股部、被害人高某1的左某1腿各刺一刀,朝于某的左肩、胸部刺两刀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胡某1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锐器刺断右股动、静脉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被害人高某1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于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无证据提供。
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是由邻里纠纷所引发,被告人持刀是为了防身,捅刺胡某1腿部的主观故意是伤害,而非杀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同时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2、被害人高某1如果按照最初刀刺所致的伤口进行鉴定则不构成轻伤,之所以鉴定为轻伤,不排除经医院不当治疗造成的结果;3、被告人丁某某在内蒙古因其他原因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在宁某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当庭提交2006年5月11日胡某2(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岳母)因遮挡其采光权向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高某4(本案被害方)的起诉状、宁某县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复制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1系邻里关系,双方因胡某1家所盖房子是否会影响被告人家采光而数次发生口头争执。2006年5月16日,被告人携带一把单刃匕首与妻子陈某前往被害人家阻止盖房,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持刀朝被害人胡某1的右股部、被害人高某1的左某1腿各刺一刀,朝于某的左肩、胸部刺两刀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胡某1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被系锐器刺断右股动、静脉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被害人高某1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于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程序性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高丽萍于2006年5月16日报案至宁武县公安局,该局同日对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明、羁押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证明证实:宁武县公安局于2006年5月24日对被告人丁某某签发拘留证,同日对其上网追逃,2006年9月8日提请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19日对被告人丁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8月24日该犯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因吸食毒品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7日临时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2016年9月7日宁武县公安局民警对丁某某宣布逮捕,同日送入宁某县看守所羁押。
3、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本案的侦办过程。
第二组证据实体性证据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附照片十张。
检验可见:死者胡某1右股外侧上三分之一处有横行创口一处,长3cm,呈梭形,创口哆开lcm,创缘整齐,创道内无组织间桥,创道延伸向左股内侧,创道全长15.5cm,创口边缘整齐,外侧创角较锐,内侧创角较钝,右侧股动脉完全断裂,创道内有大量血凝块。
分析结论:(1)死者胡某1锐器刺伤右股部,尸表呈贫血的表现,尸检见右股动静脉完全断裂,故死者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右股部刺创创道较深,深达15.5cm,两创角一锐一钝,分析系较长的单刃刺器形成。
结论:胡某1系锐器刺断右股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现场勘查于16日11时45分开始至13时10分结束,当日天晴。
现场位于宁武县电业局西侧一楼房施工二楼楼顶处。楼房施工处东侧为电业局办公大楼,西侧隔小巷为“三味书屋”书店,北系凤凰大街,与二中居民区相对,居民区隔通往东关小学公路为引黄大楼。
楼顶从西向东分为西段、中段、东某三部分,西段距楼顶南墙190厘米,东边沿177厘米处有69×28厘米的血迹区①;西南角为砖堆,距南墙220厘米东边沿345厘米处有一东北倾斜30度的平车;距南墙290厘米,东边沿142厘米处有40×39厘米的血迹区②;距南墙220厘米,东边沿375厘米,平车附近有37×29厘米的血迹区③,距南墙324厘米,东边沿160厘米处有133×146厘米的灰堆;西面为砖堆。
楼顶中段北面为砖堆,距南边沿129厘米,东某西墙92厘米处有240×8厘米的血迹区④。
楼顶东某西墙距北墙130厘米处有一出入口,出入口处有31×47厘米的血迹区⑤;此出入口通向西房,西房西南角处为砖堆;距西墙47厘米,距南墙12厘米砖堆处有78×54厘米的喷溅血迹区⑥;南墙距东墙13厘米处有一通向南房的出入口,南房北墙距东墙410厘米处有一通向东房的出入口,东房北墙距西墙142厘米处有一出口通向楼底;距东墙150厘米,距南边沿40厘米处有29×15厘米的血迹区⑦。
现场勘查后提取血液,制作现场勘查平面图一份,照片说明一份。
现场勘查参加人员:王成某、高某3、雷某、郭俊旺、
孟某、王某2时间: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3、高某1、于某诊断说明。
证实:2006年5月16日宁武县人民医院诊断高某1左某1腿外侧刀刺伤;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06年6月20日诊断于某胸部、左肩刀刺伤。
4、高某1伤情鉴定文书。
证实:宁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7年1月18日委托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1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材料为2006年5月25日至2006年6月7日朔州现代医院的住院病历和2006年6月28日至2006年7月14日朔州现代医院的住院病历。检验可见,高某1于2006年5月16日左某1腿刀刺伤致左某2股外侧动脉破裂,在医院行扩创探查术、左某2股外侧动脉结扎术,目前检查左某1腿前面刀刺伤愈合瘢痕及手术扩创瘢痕累计长20.1cm。经鉴定,高某2华的损伤评定为轻伤。
5、于某的伤情鉴定书。
证实:宁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7年1月18日委托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检材为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27日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经检验,于某于2006年5月16日被人刺伤胸部及左肩部,左肩部可见一长1.2cm瘢痕,胸部可见一长1.0cm瘢痕,经鉴定,于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6、被害人于某2006年5月26日证言。
笔录摘要:2006年5月16日上午10点十几前我和老丈人在城建局与丁二旦老丈母写关于房屋挡不挡他家采光的协议。我过去时大约是10点半左右,我老丈母娘打电话说,丁某1又来家里闹事了,我才急忙给110打电话,我也拦了个车回到我老丈母家的。
大约10点半左右,我回家后在房子下面看到了丁某1和他老婆正在楼上往外推墙,我赶忙上了房就看见丁某1抓着我老丈母娘的手,他老婆也拉着我丈母娘的衣服推打呢,然后我说丁某1让他放开我老丈母,丁某1和他老婆不往开放,这时楼下的人吵成团,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有人上了楼顶,拿着斧子就砍我,我老丈母娘看见就把我推开了,那人也没砍到我,也就这一会儿,就见二旦从裤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子,大约十几公分的刀刃,就冲我老丈母娘捅了过去,我大姨子也往开推丁某1,结果也被丁某1捅了一刀,这时也不知道怎么了,丁某1跑过来冲我胸口附近捅了一刀,我忙乱中去抱他手中的刀子,便和他抱在一起,还跌倒在地,把房顶上的砖头弄倒一片,我实在是流血痛疼,便借机跑开,丁某1和那个拿斧子的人见我跑开了,就冲我追了过来,那个拿斧子的人拿斧子朝我背上打了俩斧子,当时就跌倒在地,丁某1又上来扎了我肩上和背上一刀,还朝我脸上踹了几脚,这时110的人就过来了,我赶忙让楼上的人把我老丈人往医院送,110的人把我和大姨子也抬上送到医院。
当我和我大姨子走时,丁某1和他老婆还有那个拿斧子的人还在房顶上,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离开的,当我上房顶后,楼顶上有我大妹子,老丈人,丁某1和他老婆,还有几个工人,拿斧子的人不认识,上房顶的时候,一开始就我一个,后来那个拿着斧子的人上来时,楼下看热闹的人有几个也上来帮忙拉架,后来拉架的不知道有几个,知道的就有秦某、杨某2,其他没记住,丁某1没有和拉架的打,拉架的上来也就是帮助我把我老丈母娘送到医院,去医院时没有看几点,我去了医院后止了血,杨某2和一起的男的把我送到朔州医院。我离开时丁某1和他老婆和拿斧子的人在找下房的路,上来拉架的人都是朋友,不知道有几个,拉架时他们什么也没拿。杨复是宁武十里桥村的村长,我回到老丈母娘家时手里什么也没拿,空手上去的。上来注意老丈人了也没注意老婆受伤了没,丁某1老婆开始打我老婆,老丈母娘,手里没拿东西,后来就不知道了。
7、高某12006年8月14日笔录。
笔录摘要:2006年5月16日上午10点多在我家,丁某1和陈某来到我家拆墙,我妈看见他俩上了房后,便上去和他俩理论,结果上去后没几分钟,就听见我妈大叫一声,我和我妹就急忙往房上走,上去后,我看见我妈在房顶躺着满身是血,丁某1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就上前和丁某1、陈某理论,不知道什么时候,丁某1拿刀就向我左腿上捅了一刀,我就昏的跌倒在地。在那刹那我看见有个男人拿着一把斧子,其他全忘了,陈某没打我就拉扯我来,不知他们怎么离开现场的,我昏过去了。丁某1和陈某拆过四五次墙,我总共看见两次他们拆我家墙,第一次是5月15日,第二次是我妈出事的那天,其他的都是听我妈说的。
高某12017年2月19日笔录。
证实:2006年农历4月19日那天上午,因母亲胡某1家中盖房的事情,丁某1及其妻子、哥哥去房顶阻止工人施工,与被害人胡某1发生冲突,丁某1持刀捅刺证人左某1腿外侧。
8、高某2萍2006年5月26日笔录。
笔录摘要:我妈、我姐,我丈夫今天让丁某1和陈某打伤了,我妈也被打死了。事情的详细经过是今天上午10点左右。丁某1和陈某来到我家新房楼顶拆墙,我妈马上跟上去拦他俩,不一会儿,我和我姐就听到我妈叫了一声,我和我姐就急忙上了房顶,我就看见我妈被捅倒在房顶,当时丁某1手里拿着刀,我吓的急忙扶我妈,我姐也上前和丁某1、陈某争执,结果被丁某1捅了腿一刀,我赶忙喊人求救,这时陈某就过来打我,后来秦某(又名毛小)、连某和周某2也上来帮我把我妈和我姐扶下楼,我们便赶去了县医院,结果我妈也死了。
丁某1和陈某是夫妻,丁某1夫妻拆我家墙的原因是我家新房挡住了他家的采光梦想要点钱,便和我家有了意见,当时上了房顶后,我看见我妈已经被捅倒在地,丁某1手里拿着一把刀,后来我姐和他争执,结果也被捅了一刀,上了房顶就看见我妈,丁某1,陈某,我没看见有人拿斧子,我妈被捅的时候我在楼下看见是丁某1捅的我妈,被捅了两刀,一刀在肚上,一刀在腿上,秦某、连某和周某2上来帮我扶我妈和我姐送到医院后不久,我丈夫也被他们的一个朋友(名字不知道)送到县医院。
丁某1和陈某在我下楼的时候跑了,不知道从哪个方向跑的,没有看见其他人打我姐和我妈,就丁某1和陈某,我看见丁某1拿着把刀。我当时离开现场时没有看见丁某1和陈某有伤,至于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我丈夫今天叫人帮忙,在我离开现场的时候看了一眼丁某1已经不在房顶了,怎么跑的,多会跑的我也不知道,陈海燕在我之前拦了一辆车去了县医院,随后我和我妈坐了一个朋友的车赶到县院进行抢救,在县医院门口,我扫了陈某一眼之后再没见她。于某和一个朋友是在我去了医院不久后去的,去了医院和我说先让我给我妈看病,其他的一句话也没有,于某走的时候也没有跟我说,没打招呼就走了,我是中午的时候知道他去了朔州,我姐是在我妈和我去医院之前已经去过了,是110民警送过去的,我姐被丁某1捅了一刀,伤势也挺严重的的,丁某1拿着挺长的刀,至于什么样的刀我认不的。我妈上楼后,听起来和丁某1夫妻争吵了,什么话我也听不见,陈某和丁某1上房后说什么我也听不见。
9、高某42006年5月18日笔录。
笔录摘要:2006年5月16日,我老婆被丁某1拿刀捅死了,大女儿和二女婿也被丁某1捅伤了。
当时我在建设局,是建设局规划股股长给我打电话说王局长有话给你说,王局长接过电话说你家大门上的二层不用盖了,我说我现在盖起一节节来了,他说冬至一天能见到太阳两小时就不算挡胡润风的采光,我说如果我盖起房冬至一天挡住太阳两小时的话,我愿拿自己的楼房担保,王局长说那你来建设局说来吧,胡润风也在,你们上来各自写下协议,到时候(冬至)看看太阳到底挡不挡,挂断电话后我就去了建设局,我到建设局后,规划股长正要出去,我和胡某2需要等大约40分钟,当时我去建设局的时候是9点左右,股长走后,建设局的人给了我他办公室的钥匙,我和胡某2去了办公室各自写自己的,等股长回来看完签字就行了,她说等不上股长回来,想要去税务局还有事,胡某2走出去了,在胡某2走了后,我和她联系过,我用建设局的电话,电话里给她说,咱们建设局写下的东西好好处理下,你还要让女儿、女婿、去我家闹事,万一有什么不好呢,她说那我跟女儿和女婿说吧。
我在办公室坐了一会儿,大约9点的时候,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丁某1和他老婆去你家闹事了,我说,我在建设局办事走不开,有事你帮打电话报110,后来我手机没电了,后面我又坐了一会儿就回家去。我从建设局出来后回到家,走到妇幼站时,有人跟我说,我老婆、女儿、女婿让刀捅着了,我听得到后去了医院,去了医院后我老婆已经死了,大女儿的伤口也包住了正输液了,我忙着找我女婿也没找到,后来听人说去了朔州医院。
我们两家人原本协商过将胡某2家的房子买下来,但是由于价格问题没有协商一致。但开工后,我考虑过胡某2的采光问题,建设局的人在我家看过说,不挡胡某2的采光。胡某2指使女儿、女婿、儿子、老汉阻拦过五次,前四次胡某2在,指挥女儿女婿去阻拦,女儿和女婿就在我家楼顶就往外推墙,第五次胡某2不在家,每次阻拦都会受到影响。每次工人们都停工好长时间。
10、证人连某于2006年5月17日证言。
笔录摘要:5月16日10点半左右在于翔家对面的马路上等车上班,等了半天也没车,就在此时看见于某家房顶上有一群人在打架,我过了马路在于翔家房下看见上面很乱,至于谁打谁根本看不清,我正在站着看时,我就听有个女人喊“赶紧上来人,出事了,打着人了,”我听见便坐上梯子上了房顶,上去了后就看见于某的外母娘在房顶的拐角处大腿上全是血,还有于某的大姨子捂着腿也在房顶的拐角处靠墙站着。于某的外母娘在拐角处躺着,大腿上全是血,一句话也说不上来,脸色苍白。于某大姨子捂着腿靠着墙站着,一句话也没有。我就和周某3、秦某、钱某抬上于某外母娘从那个滑轮上弄下去,秦晋峰便开上于翔的车和我们去了县医院,之后一直在医院忙着照顾于某的外母娘,我们在医院还看见于某的大姨子已经在医院了,之后什么也不知道了,我们去医院大约是11点左右,去医院时已经看见他大姨子去了医院,至于什么时候离开打架现场就不知道了,当时只顾抬他外母娘,没照料过来,我当时上去后已经打完了,没有看见谁手里拿着刀或斧一类的东西。我上去时也可乱了,工人多点,其他人也没注意,我没看见丁某1和他老婆,我在房下和楼上也没看见丁某1和他老婆,于某那房的墙也垒的高,只看见有人打,根本看不见任何人。我不知道于某带着人上去打架了,现场没有看见凶器,当时我送下他的外母娘安排了一下就走了,至于什么时候死的就不知道了,我和于某是一个单位,我上了房顶后,于某捂着胸口,有伤没伤我就没细看,他老婆就根本没注意到。
11、证人田某1于2006年5月17日证言。
笔录摘要:2006年5月16日在宁某县妇幼站发生的事情我知道,当时我在打架的楼顶上,但没有动手,我在马路边上站着,等于某一起上班,后看见打架就上了那个楼顶。
2006年5月16日上午大约10点多一些我在妇幼站旁马路边站着等于某一起去上班,看见于某丈母娘家小二楼顶上有人打架,我就从梯子上了楼顶,看见了丁某1拿着刀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拿着斧子追于某,于某跑到旁边的平房上,丁某1和那个人还在追,秦某在喊:不敢打啦,打死人了,又看见于某老婆和丁某1老婆互相拽头发,我就过去拉开,这时秦某叫我:赶忙扶于某丈母娘,看见于某丈母娘满身是血,我和秦某扶住于某丈母娘的胳膊,周某3和连某扶住了于某丈母娘的腿,扶上绞车,抬到楼底下,又扶到于某车上,赶忙送到县医院抢救,在县医院大约过了几分钟,听见于某丈母娘死了。
我上了楼顶看见丁某1那一方有丁某1、丁某1他老婆,拿斧子的一个人。我印象中丁某1拿着一把刀子,没看清啥样子。拿斧子的是个高个子,大约有1.75米,白上衣。斧子是木头把子,斧头是黑色的,把子长约50、60公分。
我就看见于某捂的胸跑,没看见他哪里受伤。于某老婆受伤了没有我没印象,去医院见脸上有了破绽,于某丈母娘腿上血多,没见伤着哪个部位,在顶楼上没看见于某老婆姐姐哪里受伤了。去了医院见大腿上扎了一刀。我没看见丁某1哪里受伤了,下楼的时候没有看见丁某1在哪里了,我见楼上还有几个工人,其他人跑窜,记不清了,把于某丈母娘送到医院的时候慌张的记不清楚几点,大约是10点20多分。
12、证人郜某于2006年5月18日证言。
笔录摘要:2006年5月16日上午在妇幼站旁发生的打架事件我看见了,当时打架的时候我在那个楼顶的东北角上。2006年5月16日上午10:30左右我在楼顶上放砖,我干活主家的邻居上来一个男的说:你们不要砌墙了,这个男的老婆上来就搬我们的砖,我们主家的老婆就上了楼,不让那个女的拆砖,两女的就打起来,邻居家男的就不让打他老婆,就骂人,我们主家的闺女也就上来了,让放开他妈妈的手,那个男的不放,主家闺女就拍了那男的手一下,双方就打起来了,又一看,母女俩大腿上都挨了一刀,这时,又有一个男的拿着斧子上了楼顶,手里拿着斧子乱砍,没看见砍哪儿,房主老婆躺在楼顶上,邻居男的手里拿着刀子和拿斧子的俩人就追我房主的女婿,三人在平房的最东一家的房顶上打,那俩个人就追我房主的女婿弄回我干活的楼顶,110警察去了,拿刀子的和拿斧子的就从自家院子里跑掉了。房主邻居有三个人,一个拿着刀子、一个拿着斧子,一个女的。拿斧子的身穿白衣服,瘦的。主家有主家老婆、俩女儿、一个女婿,三个拉架的男的,我就见俩女(主家老婆和邻居老婆)的先打起来,没看见谁先动的手,俩女的打架的时候那个邻居男的拉架,我没看见那男的什么时候拿出刀子的,就听见主家女儿说:“你放手”,我没看清主家女的哪个部位受伤的了,那刀子有6寸长,斧子是木头把子,四方斧头、黑色斧头,斧刃白颜色,那刀子上楼时没看见,后来看见手里拿的,斧子是上楼拿的,斧子没用刃子砍,朝主家老婆身上砸,打乱了,没看清。主家的女人没看清怎么受伤的,打架时主家女婿没看见干什么,就看见追,主家女婿不知道受伤了没有,拿刀子的没看清受伤没,拿斧子的没有受伤,主家另一个女儿我就见嘴上有血,嘴上的血没看清谁造成的,楼顶上当时还有一个姓高的,名字不知道,听说是宁某人。房主的女婿在打乱的时候上楼的,打乱的时候没看见上去几个人,房主女婿上楼后就房主大女儿受伤了,他的丈母娘和二女儿还没有受伤,房主的老婆是在打乱的时候受伤了,她大女儿先受的伤,最开始的时候邻居俩口子上去拆墙,房主老婆不让拆,俩女人就打起来,邻居女婿不让打她老婆,房主大女儿这时也上了楼顶,拉架,邻居女婿就给了房主大女儿一刀,这时就打乱了,楼顶上去好多人拉架,过了一会儿房主老婆受伤躺在顶上,具体怎么受伤没看见。
13、证人周某12006年5月17日笔录。
笔录摘要:2006年5月16日上午在宁某县城妇幼站附近发生的打架事件我知道,我去找于某换车,打电话给于某,于某告诉我在妇幼站附近他外母那里,叫我过去换车,我就过去了,看见妇幼站附近很多人,我下车看咋了,看见于某老婆站在他妈家楼顶上喊我:“周某1,你快过对面门诊叫个医生”。
我去叫了医生不愿意过去,我就又跑回去,看见110警车已经在跟前,众人把于某大姨子往警车上送,警车一走,我看见施工的绞车又从屋顶放下一个人来,我过去一看是于某外母,众人把他外母抬到车上往医院送,当时我就看见这些,别的就不知道了。
我事先不知道他们打架,到了跟前才听跟前人说打架了,我没看见他们打架,他们在屋顶上,我在下头看不见。
14、证人马某2007年1月22日笔录。
笔录摘要:我认识丁某1,大名叫丁某某,他原来在煤矿住,有个哥哥叫丁大旦,大名叫丁某2。我听说丁某1和别人打架了,丁某某和别人打架的的前一天,去过煤矿,去了矿区和我们说,邻居盖房,经法院管不了,对方要盖楼堵的他看不见,他老婆也去拦来,让人家骂了,和我们坐了一会儿,丁某某老婆打电话让丁某某快回宁某看门市,丁某某就一个人走了,不知道是他一个人进的宁某还是还有人。以后没见过丁某某,丁某某以前在煤矿工作,后来不干了,自己在龙门超市二楼开了一个童装门市,没有听说过他的其他事实和违法行为,正是丁某2吸毒、好打架。
15、证人王某12006年5月18日笔录。
笔录摘要:打架事件是因为高某4和瑞凤因为盖房发生纠纷,在高某4家起房时就和瑞凤商议过,建设局的人看过,可瑞凤和其女儿和女婿先后阻拦了五次。
其他几次不清楚,听人说的,第五次比较清楚,高某4(于某老丈人)和润凤(丁某1的老丈母)有过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5月16日上午9时许,高某4在建设局给我打电话,说我在建设局和润凤写保证协议,你安顿一下我老婆要是有人拦工,不要让人家闹,我和润凤写完协议就回去了,当时,高某4老婆就在我家,
接过电话和说了会儿话,高某4老婆放下电话出去,这时,高某4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就跑过来说有人又去拦了,高某4老婆就和女儿出去了,后面高某4老婆就坐上卷扬机上了自己家的房顶和丁某1他们商议。
高某4请建设局的郝某和另一个叫不上来名字的看过自己的家,高某4说过有关盖房的事情,润凤以前要以12万的价格把房卖给高某4,后来润凤又反悔,又要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4,高某4没答应。瑞凤说高某4家的二楼影响他家的采光非要让女婿和女儿拦高某4的新房。润凤和高某4有过争执,润风向法院起诉过,后来也没说下什么,就这样润凤让女儿和女婿去拦高某4家起房。
16、证人郝某2017年1月17日笔录。
证实:2006年高某4曾找其咨询过自己建二楼是否影响邻居胡某1家采光问题,因两家房子在一排,高某4家紧靠人行道,另一家的房子在里面,高某4在靠人行道一边的房子上加盖二层,出水、出路、采光均不影响邻居家。
17、丁某22006年10月24日笔录。
笔录摘要:5月16日我从阳方口煤矿坐公交车原准备到宁某城随便转游,当车走到宁某城妇幼保健门口时我见妇幼站下面盖楼的二楼上正打架,人很多,我就在那里下了车,下了车后我嘹见是我兄弟丁某1和人在打闹哩,我就上了正在盖楼的二楼,我见于某他们一家人正围着我兄弟打哩,我弟媳陈某在地上爬的哩,我见围我兄弟的有一人拿着一把斧子,我就从身后夺下他的斧子,把围住我兄弟的打我兄弟的人推开,然后我拿手中的斧子比划着,嘴里说:“躲开打死人了啦”,人们就围住我和我兄弟,有的人手里拿着铁锹,但谁也没敢靠近我们。
当时我看见丁某1的时候满头都是血,什么东西也不拿的。我把围我打我兄弟的推开背对我兄弟对众人拿斧子比划的中间,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从我背部砍了一锹,我回过身看时,我见于某正往我兄弟身上扑,我兄弟从地上拣起一把刀就追于某,我也追上从于某背部拿斧头面不开刃的一面捣了于某一下,我也回身拿着斧头比划着怕人们再围上来,回身就看见我兄弟把于某捅了一刀,捅到哪里没注意。再回身就看见于某和他岳母和我兄弟纠扯的了,我拿着斧子比划的中间我兄弟说赶紧跑哇,我就和我兄弟从二楼跳到我兄弟的围墙上,顺河滩跑啦,在跑到大河堡村对面堤墙外时,我兄弟对我说“我捅伤于某和那个女的啦,我们分开走,我兄弟就说向阳方口跑啦,我向火车站山上跑啦。我跑出去后一直不敢回宁某跑到大同市后因吸食毒品被强制,今天你们把我带回来。
我兄弟的刀子我看见是从地上拣的,我见我兄弟是捅伤了于某。我拿的斧子也扔在现场了,我兄弟拿的刀子我不知道扔哪儿啦,后来我和他商量跑不见他拿着刀子,我拿着斧子比划时我见于某和一个老女人和我兄弟纠缠,估计是于某的岳母,我记的那天我穿着白色半袖上衣。
丁某22006年10月25日第二次笔录(二卷P47-52)
笔录摘要:今年五月份我和我兄弟丁某1(丁某某)在宁某县妇幼站后面因为我兄弟丁某1的邻居盖房和房东家打过一架,我们打架的有我、我兄弟和我弟媳陈某。对方有个老太婆,有两三个女的,还有十来个男的,这十来个男的有两三个没参与,剩下的都参与了。我的眼睛是600度近视眼,能看清是因为打斗的时候我就在跟前,打斗是在邻居家盖楼的房顶上。
18、胡某22006年6月21日笔录。
证实:2006年5月16日上午其和高银在宁武城建设局商量关于房屋采光的问题,之前双方曾经协商过,但是没有结果,其女儿、女婿去高某4家闹事其事前并不知情。
19、陈某2006年5月17日笔录。
笔录摘要:5月16日上午9点的时候,我和丈夫去了高某4家想和他家商量他家房能否不挡我家采光的事情,和丈夫上了他家房顶,给正在盖房的工人说:你们先停一停。他们也就停下来了,就在这时,于某的丈母娘就上来了,二话没说就打我老公的脸,打了五六下后,我上来拦老娘娘,抱老娘娘的鞋子,还给她说:别打了,别拿皮鞋打了,就这会儿,于某拿着钳子领上毛小(姓秦,其他不知道)、小三三(大名不知道)、大同刀削面店的一个人,还有三个壮汉,一个大同口音的人,大约连于某丈母娘的两个女儿一共十五、六个人就上来。这十五、六个人有毛小,姓秦,煤检站上班的,瘦高个,穿的蓝西服。小三三,大名不知道,煤检站上班,嘴歪眼歪的,个子有一米六七八九的左右,挺胖的。大同刀削面这个人我见过,好像是个老板,也可能是大厨,这个人挺壮的,个子有一米七八左右。还有一个卷头发的中年男子,个子大约一米七八左右,挺壮的,其他的我也说不清楚。
于某带上人来后说不许动他的外母娘,我和我丈夫说,我们被打成这样,我们哪能放。同时,于某老婆和大姨子就上来打我老公,我忙着拉架,这时,于某老婆突然转身朝我就打,我着忙抵挡,我没人家颈大,被于某老婆揪住头发按到地上,这时就有无数脚往我身上踩打,我不知道谁的脚印在我头上和肩上踩打,我当时麻木了,这时,我只是听我老公喊了“哎呀、哎呀,往死打我呀’’,当时我也不清楚,看不见,就听见我老公喊我,我也忙乱中抓挖,有人就说,利萍你放开,后面又被人踢了肚子几脚,我说这可不能活了,我忍住抬头看见我老公浑身是血,我吓的有点精神失常朝房顶又跑了三圈,还喊,疯了,疯了,你们别打了,我想下房,可我下不去,我就又软的坐在房顶上,头朝下,后来也不知道怎样去了县医院,我挂不上号,准备就打车走,这时在县医院门口我娘就来了,她把我扶到利民医院。
我和丈夫上了房顶除了工人外就没有其他人,于某上了房顶的时候手里除了拿着钳子,于某带上去的人手里拿着大约20公分左右的棒棒,至于什么棒棒分不清楚了。我和丈夫手里什么东西也没有拿,于某老婆先打得我,我老公是被老娘娘先打的,后面又是老娘娘的两个女儿打,至于后面我没看见,我没看见于某丈母娘和他大姨子受伤,我老公在我下房之前已经离开了,撕打开后没有看见我丈夫手里拿着什么,就看见我丈夫一下子就被人围住了,我们发生纠纷是因为他家的房挡住我家房的采光,我们上告了法院,结果也没有说下什么,我妈就撤诉了,因为于某的老丈人说,法院让我停工,与你无关,我妈怕出事就撤诉了,我们过去也就是商量一下,我们没办法也就成了这样,于某没有动手打我,我看见于某拿着钳子向我老公冲过去,至于打住打不住我没看见。我现在也不清楚我丈夫在哪里。
陈某第二次陈述。
笔录摘要:我和我丈夫到了高某4家二楼的工地上,坐到准备放砖的砖垛上,阻止他们盖房,我们每天都去哩。
20、被告人丁某某笔录。
笔录摘要:我于2016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24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被薛家湾第二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9月7日15时许被带回宁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事情是在2006年农历四月十九发生的。
2006年4月初,我的邻居高某4家盖二层楼,如果他家盖楼就挡了我的采光,我的妻子就上去挡住了,不让他们盖,当时我也不在家,高某4家房挡我的采光也没盖成。后来我回家后妻子就告诉我说,她堵高某4家盖房子时,高某4家女婿带着七八个人骂她了。过了两三天,高某4家就准备盖二层楼了,被我发现了,我就带了一把水果刀和我老婆上了高某4家房顶,挡住他家工人,不让她们盖房。过了一会儿,高某4的老婆、两个女儿、二女婿于某还带着几个同事,总共约十几个人也上了高某4家房顶,一上房就打我,他们手里拿着钳子、铁锹、砖头等工具到处打我和我老婆。我着急了,就掏出刀子来,胡乱挥舞,后来外人(于某的朋友)就都走开了,我看见高某4的老婆在地下坐着,腿跟前流着一滩血,我哥哥丁某2也在房顶站着,我就吼上我哥哥往火车站方向跑了。
我家住在宁某县凤凰镇引黄巷对面,旧妇幼保健院后面,高某4家在我家隔壁,大门右边,当时高某4家在正房和南房盖二楼,靠电业局的房子和靠妇幼保健院的房子,当时上高某4家房子的时候身上就带着刀子,因为先前我老婆去堵高某4家盖房子时,就被高某4家的七八个人骂了一顿。我这次上去害怕挨打,就准备了一把刀子防身。这把刀子20厘米左右的水果刀,单刃的,黄色塑料手柄。刀子在我往火车站方向逃跑时,顺便扔在了路过的河滩里面。高某4家后来上了房顶的和我们打架的有高某4的老婆,两个女儿,高某4的女婿于某,于某还带着十来个人:有个姓白的,有个绰号叫“小三三”,还有一个姓秦的,剩余的七八个人我都不认识。在房顶发生的事情是于某他们一上来,二话没说就打我,拿着砖头、铁锹、钳子,朝我头部、腿部打,还朝我老婆身上打,他们揪着我老婆的头发按在地上打。于某拿着钳子,其他谁拿着什么工具我没看清楚。
当时我的头部被于某打破两个窟窿,腿上让他们用铁锹拍了一锹,我的脚被砖头砸肿了。我跑到了神池,碰见一个小诊所,就简单包扎了下,缝了六针,现在我也不知道这个小诊所的位置,名字也不知道,现在找不见这个诊所了。高某4家当时打我打的不能,我就用刀子胡乱捅了两下,先捅了于某,后来他外母娘(高某4的老婆)和高某4的女儿过来又拉我,又打我的,我就又捅了于某的外母娘一下在右大腿,后来又捅了高某4的大女儿一刀(也是在腿上,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因为他们一直打我,我就拿出刀子来捅了他们。刀子是自己家里的水果刀,我当时是从茶几上拿的。我哥哥丁某2什么时间上的房顶我不知道,我捅完人后,已经打完了,才发现我哥哥丁某2也在房顶上,具体什么时间上了房顶上我也不清楚,是否参与打架也不清楚,没看见手里拿着工具。
2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派出所民警燕某、安某在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发现两名男性流动人员无有效身份证件且行迹可疑,将该二人带回派出所后发现其中一名男子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遂将其控制。
22、被告人丁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2日,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武县阳方口煤矿新批户252号。
23、被害人胡某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胡某1,女,生于1954年5月10日,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某县凤凰东街。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
1、关于案件发生的证据分析:宁武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发生,本案由被害人家属高丽萍于2006年5月16日报案至宁武县公安局,该局同日对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和高某1、于某伤情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胡某1死亡原因为锐器刺断右股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高某1构成轻伤,于某构成轻微伤。
2、关于本案系被告人丁某某所为的证据分析:于某证言:“二旦从裤兜拿出一把折叠刀子,冲我老丈母娘捅了过去,我大姨子也被丁某1捅了一刀,丁某1冲我胸口附近捅了一刀”。高某1证言:“看见我妈在房顶躺着满身是血,丁某1手里拿着一把刀,丁某1拿刀向我左腿上捅了一刀”。高某2萍证言:“我妈被捅的时候我在楼下看见是丁某1捅的,我姐被丁某1捅了腿一刀”。田某1证言:“看见丁某1拿着刀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拿着斧子追于某,看见于某捂的胸跑,去了医院见于某丈母娘腿上血多,于某老婆姐姐大腿上扎了一刀。”郜某证言:“母女俩大腿上都挨了一刀,邻居男的手里拿着刀子”。丁某2证言:“看见我兄弟把于某捅了一刀,我兄弟对我说我捅伤于某和那个女的啦,我们分开走”与被告人丁某某供述:“我就带了一把水果刀和我老婆上了高某4家房顶,……用刀子先捅了于某,又捅了于某的外母娘一下在右大腿,后来又捅了高某4的大女儿一刀(也是在腿上,具体位置记不清了)”相印证,同时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胡某1死亡原因为锐器刺断右股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和高某1、于翔病情诊断及伤情鉴定文书:2006年5月16日宁武县人民医院诊断高某1左某1腿外侧刀刺伤;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06年6月20日诊断于某胸部、左肩刀刺伤。高某1构成轻伤,于某构成轻微伤相佐证证实本案系被告人丁某某所为,结果致胡某1死亡,高某1轻伤,于某轻微伤。
3、关于案件起因的证据分析:高某1证言:“因母亲胡某1家中盖房的事情,丁某1及其妻子、哥哥去房顶阻止工人施工,与被害人胡某1发生冲突”。高某4证言:“开工后,我考虑过胡某2的采光问题,建设局的人在我家看过说,不挡胡某2的采光。胡某2指使女儿、女婿、儿子、老汉阻拦过五次,前四次胡某2在,指挥女儿女婿去阻拦,女儿和女婿就在我家楼顶就往外推墙,第五次胡某2不在家,每次阻拦都会受到影响”。马某证言:“丁某某和我们说,邻居盖房,经法院管不了,对方要盖楼堵的他看不见”。王某1证言:“打架事件是高某4和瑞凤因为盖房发生纠纷,在高某4家起房时就和瑞凤商议过,建设局的人看过,可瑞凤和其女儿和女婿先后阻拦了五次”。陈某证言:“我们发生纠纷是因为他家的房挡住我家房的采光,我们上告了法院,结果也没有说下什么,我妈就撤诉了,阻止他们盖房,我们每天都去”与被告人丁某某证言:“2006年4月初,我的邻居高某4家盖二层楼,如果他家盖楼就挡了我的采光,我的妻子就上去挡住了,不让他们盖”相印证证实本案的起因为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1系邻里关系,双方因胡某1家盖房子是否影响被告人家采光而数次引起争执并发生打斗。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丁某某在逃期间被内蒙古准格尔旗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丁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本罪主体资格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目无国法,仅因邻里之间琐事纠纷便持刀捅刺他人,致一死一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持刀是为了防身,捅刺胡某1腿部的主观故意是伤害,而非杀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同时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并且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在双方仅仅发生口头冲突的情况下,即持提前准备好的20公分长的匕首胡乱捅刺被害人,从被害人胡某1的尸检报告看,其伤口创道长达15.5cm,可见被告人在捅刺时的力道之大。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却依然放任的主观心态。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持刀捅刺他人,可能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却依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应为间接故意。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关于所提被害人高某1如果按照最初刀刺所致的伤口进行鉴定则不构成轻伤,之所以鉴定为轻伤,不排除经医院不当治疗造成的结果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亦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到的被告人丁某某在内蒙古因其他原因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在宁某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某某在案发后即逃离现场,去往外地,宁某县公安机关在对其涉嫌犯罪立案后便于2006年5月26日将丁某某基本情况、案件类别及简要案情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数据库,应视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其本人的其他罪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丁某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同时也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所交代的情节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故被告人丁某某之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该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作调解处理,同时取得了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将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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