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太平路9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犯
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余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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