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因本案于201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
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犯
抢夺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审被告人彭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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