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安平县**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8日被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5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开发区**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前后李某甲在深州市**开发区**村北经营电气焊门市部期间,收集村民持有子弹194发、黑火药500克藏在家中,2010年前后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向李某甲要出子弹141发自己保管。经鉴定,李某甲收藏子弹均为军用子弹,2017年11月26日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跃津
2018年3月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