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枪支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6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诉刑诉〔2018〕2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路**号**室,暂住本市**路**号**室。2000年7月因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6月因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同年4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15时10分许,在本市**路**号**室二楼家中昏睡,民警接举报赶至现场,在房间内当场查获1把银色枪身黑色枪柄改装的发令枪、2把黑色仿真枪、5个手枪部件、110发发令枪子弹、380粒钢珠、1发改装发令枪子弹、1发改装子弹。后民警将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一把枪身上刻有“飞雁”等字样的手枪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上述一把枪身上刻有“M1911A1”等字样的手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至**路**弄**室收房租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房间内昏睡及身边有枪支,后报警的情况。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其接警至现场查获相关枪支、子弹,并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的情况。

3、缴获的枪支、子弹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暂住地缴获相关枪支、子弹并予以扣押的情况。

4、房地产租赁合同证实,**路**号**室由房东蒋某某出租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二把枪支分别是以压缩气体和火药发射为动力,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6、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元蓉   

2018年4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