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刘某某,女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刘X再,女,1989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沟上村二组053号。
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沟上村二组053号。
系三自诉人同胞姐姐。
诉讼代理人周X明,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沟上村二组055号。
因犯侮辱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X海,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刘X再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侮辱罪并由此造成精神损失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刘X再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周X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周X海、证人陈X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刘X再诉称:自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刘X再与被告人刘某某系邻里关系,因被告人刘某某盖房的废土、废渣等废料堵在自诉人家门口,影响自诉人通行,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刘某某协商解决,被告人刘某某态度蛮横,嚣张跋扈。
2015年6月1日14时,因通行纠纷,被告人刘某某同刘正权一起殴打自诉人刘某某、刘X再,致使自诉人受伤。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解集派出所出警后对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正权给予治安拘留。
自诉人考虑双方系邻里,愿意谅解对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6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母亲张学兰又因通行问题与自诉人争吵,被告人刘某某朝自诉人脸上、嘴上、身上泼粪便,发生纠纷时,本村其他村民也在场,村民对自诉人指指点点,特别是自诉人到了出嫁结婚的年龄,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给自诉人心里造成严重创伤。
自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刘X再为证实其控诉,向法庭出示了视听资料、照片、调解协议书、李庆及刘明元书写的证明,并向法庭申请调取2016年1月17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解集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调查取证的材料。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刘某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辩称因为三自诉人多次上门侮辱殴打他母亲,无奈之下他用狗粮抹三自诉人。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三自诉人辱骂老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刘某某涂抹三自诉人的并非粪便而系狗粮。
派出所询问笔录、照片是行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
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证人陈X玲、张学兰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虚假,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自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刘X再两家因为宅基地道路通行问题素有矛盾。
2016年1月17日,双方再次为此事发生吵骂、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从家中捧出粪便当众涂抹刘X再、刘某某、刘某某的脸部及身上,自诉人报警。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解集派出所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提交及本院依法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调解协议,证明2015年6月1日,刘某某、刘正权与刘某某、刘X再在解集乡沟上村刘正园门口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刘正权、刘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刘X再打伤。
经公安机关处理,双发达成调解协议。
二、灵璧县尤集镇大章李村村民李庆、解集乡龙山村村民刘明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明元系李庆和刘某某二人的媒人,李庆和刘某某原定于2016年2月4日结婚,由于刘某某于2016年1月17日被刘某某抹屎,人格受到侮辱,现不愿结婚。
三、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从自诉人家中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及从被告人刘某某妻子陈X玲手机中调取了视频,记载了三自诉人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陈X玲和母亲张学兰在家门口发生争吵时,被告人刘某某从家中捧出当众粪便涂抹在三自诉人的脸上、身上,且称向对方嘴上抹屎,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陈X玲亦有”抹屎,臭死对方,使劲抹”等言语。
四、现场照片,证明三自诉人面部、手部、衣服不同程度地被抹有粪便。
五、自诉人的陈述
(一)自诉人刘X再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7日14时30分,她在家门口接电话时,邻居张学兰、刘某某站在对面辱骂她,刘某某的妻子陈X玲拿出手机录像并辱骂她。
刘某某报警后,她们和刘某某等人争吵,刘某某、张学兰踢打他们,刘某某挣脱后,刘某某到家中捧了一把屎往她脸上抹,踹她肚子,然后又去抹刘某某、刘某某。
(二)自诉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7日14时30分,她听到邻居张学兰辱骂她姐姐刘X再,刘某某、陈X玲也在骂,刘某某报警后,她和刘X再、刘某某与对方争吵,刘某某、张学兰撕扯她们,对她们拳打脚踢,刘某某跑回家中捧了一把屎,朝她和刘某某、刘X再身上砸。
(三)自诉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7日14时30分,张学兰、刘某某、陈X玲站在她家门口辱骂她们,刘某某跑回家中捧了一把屎,往她三姐妹身上抹,对她们三人拳打脚踢。
七、证人证言
(一)证人陈X玲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7日15时许,她和丈夫刘某某听见刘某某、刘X再、刘某某站在自家门口对她和刘某某及婆婆张学兰辱骂,她当时拿出手机录像,她和刘某某及婆婆与对方互骂,刘某某进屋捧了点屎朝一头发长的脸上抹屎。
(二)证人张学兰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7日下午,她和儿子刘某某、儿媳陈X玲在她家西门带孩子玩时,邻居刘某某、刘X再、刘某某从家中出来辱骂他们,她和三人对骂。
刘某某、陈X玲走到跟前,陈X玲拿着手机录像,刘某某进屋捧了点屎涂抹在刘某某、刘X再、刘某某身上。
八、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称2016年1月17日15时许,他和妻子陈X玲听到邻居刘某某、刘X再、刘某某在他家门口辱骂他母亲张学兰,陈X玲用手机录像,他说刘某某、刘X再、刘某某嘴真臭,到屋里弄了一把屎往刘某某脸上涂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当众向自诉人脸上、身上涂抹粪便,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三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刘某某犯侮辱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他朝三自诉人涂抹的是狗粮并非粪便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三自诉人辱骂老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刘某某涂抹三自诉人的并非粪便而系狗粮,派出所询问笔录、照片是行政案件依据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证人陈X玲、张学兰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虚假,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视听资料、三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证人张学兰、陈X玲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够印证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粪便涂抹于三自诉人的事实,上述证据系本院依据自诉人的申请依法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解集派出所调取,与本案具有关联且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系因三自诉人与被告人刘某某及家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双方言语均有过激之处,不能据此认为发生本案系三自诉人的过错。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证人陈X玲当庭称被告人刘某某向自诉人涂抹的是狗粮的证言,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三自诉人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礼道歉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二、驳回自诉人刘某某、刘X再、刘某某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礼道歉及赔偿其精神损失六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孙静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人民陪审员张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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