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金,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金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不公开(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X金酒后到冷水滩区康桥足浴822房间内洗脚按摩,在被害人技师肖某1给周X金按摩的同时,周X金强行用手抚摸肖某1的腿部、臀部、胸部等部位,遭到肖某1的反抗。
案发后,周X金家属赔偿了肖某1医药费用,取得了肖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证人肖某2、唐某的证词,放射科检查报告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周X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金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金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X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X金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肖某1的医药费用,取得了肖某1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周X金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X金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金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青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朱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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