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捕前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7年4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到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欲找女生搭讪解闷,后从21号女生宿舍楼一楼窗户进入楼内403室,对靠近门口下铺熟睡的女生李某某采取堵嘴、掐脖子、压倒等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强行实施抠摸、亲吻、搂抱等猥亵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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