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帅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常宁市**鞋面加工厂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常宁市**乡**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帅某某与朋友等5人饭后至衡东县洣水镇**大酒店二楼KTV**包厢内唱歌,期间花钱请了5名女孩陪唱,刘某某则负责该包厢的酒水服务。后被告人帅某某与朋友边喝酒与唱歌,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帅某某尾随刘某某进了包厢内服务员工作间,并开始对刘某某进行搂抱、亲吻,刘某某反抗时,被告人帅某某将刘某某按倒在地继续亲吻刘某某、抓摸刘某某胸部,后被告人帅某某将刘某某压在身下用手伸进刘某某内裤,抠摸刘某某阴部时,刘某某大声呼叫,被包厢内其他人员赶来制止。
案发后,被告人帅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精神损失共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表皮痕迹照片等物证;2. 被告人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廖某某、周某某、袁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帅某某供述与辩解;6.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对妇女实施搂抱、亲吻、抓摸、抠摸等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爱梅
2017年7月20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