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7年7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
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7年6月6日06时40分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庙李村街口,被告人杨某某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走,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和捆绑。被害人于同日12许时被放回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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