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小寨关村,因涉嫌
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21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小寨关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培廷(已判决)因被害人姚某某拖欠其工程款,于2016年10月4日邀约犯罪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到安顺市千禧小区寻找姚某某未果。次日于某某伙同周某某等到千禧小区内找到姚某某将其打伤后在于培廷的授意下强行将姚某某带至紫云县板当镇小寨关村关押。于某某和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同案于某某的刑事判决书;(2)现场勘验笔录、于某某对周某某的指认辨认笔录、周某某对于某某的指认辨认笔录;(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同案于培庭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于某某帮助于培庭向姚某某索要债务,违反姚某某的意志将其强行带至紫云县板当镇小寨村,导致姚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6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周某某、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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