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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
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任某在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
在该段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婚姻状况,于2016年6月16日与被害人陈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
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隐瞒婚姻状况,于2017年6月2日与被害人王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女。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应当以
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被指控的重婚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任某在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
在该段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婚姻状况,于2016年6月16日与被害人陈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
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隐瞒婚姻状况,于2017年6月2日与被害人王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后育有一女。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王某的陈述,证人任某、赵某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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