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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黄,男,东乡族。
2019年5月9日因涉嫌
重婚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84年10月,被告人周某黄与××土在永靖县按照少数民族的习俗举行了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四女。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黄在与××土××婚姻××间又与××按照东乡族的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于2017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孩。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周某黄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提请法庭依法处罚。
被告人周某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黄与××土之间成立事实婚姻,该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黄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周某黄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八、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黄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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