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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梁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1986年与李某某结婚(事实婚姻),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共同生育有四女一子。被告人梁某某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从2013年开始与易某甲(又名:易某乙)公开在**镇**村委会**组新建的住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月3日共同生育一女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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