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
重婚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1986年与李某某结婚(事实婚姻),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共同生育有四女一子。被告人梁某某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从2013年开始与易某甲(又名:易某乙)公开在**镇**村委会**组新建的住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月3日共同生育一女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