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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被控组织卖淫罪,智豪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3-16
  • 不起诉
    文:
案情简介:
黄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检察院批准,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整个事情的经过很简单,2006年至案发期间,黄某伙同李某在某县商贸中心开设美容美发店,容留妇女卖淫,2012年1月10日被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
侦查机关认为,黄某为谋取暴利,组织多名妇女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
 
辩护策略:
黄某的家属从多方了解到智豪律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且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出色的业绩,代理过一批大案要案。便来到智豪律所进行咨询。经过与智豪律师的交流,进一步确认了智豪律所在刑事领域的优秀,遂与智豪律所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后,智豪律所及时指定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经过阅卷,整理整个案件的始末和证据。主办律师还多次前往检察院与公诉部门承办人交换意见,并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律师建议书,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某不一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一、黄某对卖淫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其没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组织卖淫的主观要件。因其与李某系情人关系,2006年的时候,李提出要做生意,黄就借了两万元给李,而李在组织卖淫前也未告知黄某。
二、黄某未实施任何组织卖淫的违法行为,不具备组织卖淫的客观要件。组织卖淫的行为完全是李某一个人决定并实施的,黄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
三、黄某借钱给李某的行为没有获利,也没有分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黄某不具备组织卖淫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建议检察院依法对黄某决定不起诉。
 
辩护结果:
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本案辩护中,智豪律师团队针对主办律师提出的问题组织了多次讨论,尽最大能力,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最终制定了辩护策略。整个过程中,智豪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与被告人帮助,使被告人积极的面对生活。最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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