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某、宋某某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1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4〕3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小区*号,原系石家庄市**酒店带班经理。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8村**区*号,原系石家庄市**酒店服务生。2011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新区*号,捕前暂住石家庄市**酒店宿舍,原系石家庄市**酒店服务生。2014年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杰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宋永乐、梁振杰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份以来,石家庄市桥西区**酒店招聘被告人张某某任酒店主管,招聘被告人宋某某、梁某某担任该酒店三楼服务员,宋某某、梁某某是张某某带班期间的两名服务员。张某某在明知**酒店存在卖淫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卖淫女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指导三楼服务生宋某某、梁某某引导客人嫖娼,并在日常工作中对此进行巡视和检查督促。宋某某、梁某某明知天泉假日酒店存在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引导顾客嫖娼,带顾客进入包房,优先打电话叫小姐提供性服务,将消费单据输入电脑提交到一楼收银台协助收费,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者的卖淫行为得以实现。2014年1月17日凌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维明中队在该酒店内当场抓获两对卖淫嫖娼男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梁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穆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洗澡按摩消费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清楚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景明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