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6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2017年6月1日
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7年7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山区**路**厂附近与樊某某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其患有梅毒,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相同地点以50元的价格与田某某进行卖淫活动,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患梅毒、艾滋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对人辨认、对现场辨认;8.同步讯问视听。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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