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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孟某某,女,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湾***社**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2016年10月1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6年5月29日因卖淫被**桥派出所查获,被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经检验其患有梅毒。2016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西山区**路****村 ***号*楼***室内以50元的价格与邓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孟某某的梅毒螺旋体抗体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及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小付、王桂华等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同步讯问视听。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珈慧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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