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造”
在刑法规定的伪造型犯罪中,大都对变造行为单独做了规定,如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而在信用卡犯罪中只规定了伪造行为,有学者认为这是立法疏漏,并建议在之后立法中加入变造信用卡行为的相关规定。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伪造信用卡是在完全虚假的基础上,仿照信用卡的质地、外观、磁条密码等制造出信用卡;变造是在真实信用卡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一般是在过期卡、废弃卡、盗窃卡等各种信息完整的真实信用卡上修改关键要素,如重新压印卡号、有效期和姓名,甚至对信用卡磁条重新写磁;或者是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而制成的信用卡[1]。由此看出,这种变造的行为也如同伪造行为一样必须通过压印或写磁等过程录入虚假信息才能完成,因此笔者认为变造的信用卡其实质就是伪造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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