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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持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16
关于“持有”
  刑法中持有型犯罪出现多次,虽然多数学者对持有并不是一个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行为方式已形成统一意见。但对于“持有”的内涵仍存在很多不同意见,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行为人与对象是否需要具有密切的空间关系,例如当行为人将信用卡交由不知情的第三人保管,并不自己占有,即密切关系不存在于行为人与对象之间时,持有是否成立?二是行为人对对象的持有是否需要证明时间上的延续性?
  笔者认为,持有的成立既不需要行为人与对象具有密切的空间关系,也不需要证明持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只要行为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对物进行控制和支配就已足够[2]。时空关系仅是行为人与对象之间关系的客观形式,并不影响行为人对对象的实际支配关系;其次,若以空间的密切关系和时间的延续性作为认定持有的根据,实践中难以达到法律规制的预期效果。如在即时抓获和行为人与伪造信用卡相分离情形下,强行要求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空间上的密切关系,显然将影响定罪,难以实现刑法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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