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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16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增设之前,实践中对本罪涉及的某些行为也曾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处理,两罪也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讲,本罪的四种行为实际上是伪造信用卡行为系统中的其他环节,而伪造信用卡行为又是信用卡诈骗行为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因而两罪产生关联,本罪的行为实际上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前罪。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后罪论处。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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