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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某某洗钱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6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洗钱罪,2017年8月2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根据集资诈骗犯许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上饶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账户账号为62169178********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后将该卡提供给许某某使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许某某在担任广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以现金方式从中收取市场推广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存入该民生银行账号,期间许某某使用该账户向其妻子刘某甲转账人民币179850元。

2017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许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贡碧芝   

2018年4月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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