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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陈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6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刑诉〔2015〕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66********),男,1966年**月**日生于安徽金寨,汉族,博士研究生,原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基金经理,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由该局于同年11月28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担任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向他人借用并实际控制的“苏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国泰”、“**证券”、“**股份”等30只相同的股票,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57,481,775.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累计获利金额382,420.88元。
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还明示温某某从事相关交易,温使用其实际拥有、控制的“温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陈某某管理的上述两只基金买入“**国泰”“**种业”、“**农牧”等14只相同的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42,153,763.89元,累计获利3,669,9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刘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任职说明、股票交易资料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及陈某某、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庄文浩
代理检察员    王  晶  
2015年1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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