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张家港市
看守所,5月2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4)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虞娟、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睿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黄桥镇,采用请会、应会和借款的手段,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陈某丙、黄某等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797059元,用于其在请会和应会过程中支付会钱(详见陈某应会、借款统计表)。
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黄桥镇请会标为人民币1000元的会1组,每月8日、18日、28日行会,被告人陈某在该组标会中共得会钱人民币683427元,至倒会,被告人陈某共盈余会钱人民币545400元。
2、2009年,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黄桥镇请会标为人民币5000元的会1组,每月6日、20日行会,被告人陈某在该组标会中共得会钱人民币120000元,至倒会,被告人陈某共盈余会钱人民币45000元。
3、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黄桥镇应韩建美、李某等13人所请的标会,共得会钱人民币1459382元。
至倒会,被告人陈某共盈余会钱人民币634556元。
4、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某以打会需要周转资金等为由,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陈某丙、黄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34250元,除已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91550元,余款人民币442700元至今未能归还。
所借款项被被告人陈某用于应会、归还高利贷本息等。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标会记账单、借条,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何某甲、王某甲、吕某甲、陈某乙、吕某乙、侯某、陈某丙、韩某、房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谢某、何某己、黄某、王某乙、刘某、王某丙、何某庚、陈某丁、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账本,制作的辨认笔录,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寄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归还少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部门未扣押的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6.7656万元,在查明被告人陈某财产下落后予以追缴,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