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爱国、孙学梅,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爱国、孙学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社会上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博兴县乔庄镇魏家庄村46名村民169万余元,承诺给予0.8分至1分的月息。
 
截至案发,尚有161万余元本金不能归还各被害人。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冯某某向46名村民非法吸收存款169万余元,证据不足;2.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向李俊华、李兆庆、崔安文等46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69.9029万元,承诺给予0.8分至1分的月息,后以1.5分的月息转借给张庆军、盖向伟、博兴县三元棉业有限公司等人。
 
截至案发,尚有161.6679万元本金不能归还各被害人。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存款单、借款单、借据、借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盖向伟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或亲笔证词;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冯某某向46名村民非法吸收存款169万余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书证存款单、借款单、借据、借款凭证,被害人的陈述或亲笔证词及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冯某某向46名村民非法吸收存款16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涉案赃款一百六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九元,按集资额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