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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洪某某以创建全国连锁幼儿园为由,面向社会宣传可对投资者高利息回报,先后多次帮助黑龙江英德威投资有限公司向朱某某、刘某甲、于某某等10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93500元,孙某某从中应获利5983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1年8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借款票据、协议、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利瑾海纳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洪某某以创建全国连锁幼儿园为由,面向社会宣传黑龙江省英德威投资有限公司可对投资者高利息回报,先后多次帮助黑龙江英德威投资有限公司向朱某某、刘某甲、于某某等10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39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1年8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二、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三、证人朱某某、刘某甲、洪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崔某某、刘某丙、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四、借据;五、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六、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对被告人孙某某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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