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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一男子卖假烟被查获,看看法院如何量刑?

  • Alpha
  • 2023-07-25
案例来源:炎陵县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XX年3月3日被炎陵县XXX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炎陵县XXX逮捕;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XX]50号起诉书、株炎检刑变诉[20XX]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XX年6月15日、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被告人袁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次向齐某1、齐某2两父子销售其从“老李”(身份不明)、“水木”(身份不明)处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每条140元的价格出售芙蓉王300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出售中华260条,以每条480元的价格出售白沙和天下28条,以每条230元的价格出售荷花4条,以每条230元的价格出售软盒中华2条,销售金额共计103620元,其共计获利18790元。
20XX年2月28日,袁某欲在炎陵县城销售卷烟时被炎陵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白沙(和天下)1.7条,合计1700元;中华(硬)43.4条,合计19530元;钻石(荷花)0.1条,合计35元;芙蓉王(硬)16.3条,合计4075元,共计价值25340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查获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炎陵县XXX扣押其非法所得18790元,手机4台。
公诉机关建议为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XX年6月14日,被告人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人齐某1、齐某2、李某、钟某、林某的证言,检查(勘验)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查获经过、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袁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3日起至20XX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790元,上缴国库;
三、对随案移送本院的被告人袁某持有的苹果14手机一台、苹果8手机一台、华为jkm-a100a手机一台、华为wkg-an00手机一台,予以发还;
四、对XXX扣押在案的白沙(和天下)1.7条、中华(硬)43.4条、钻石(荷花)0.1条、芙蓉王(硬)16.3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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