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平阳县人民法院,(20XX)浙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XX年8月23日被
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XX年5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XX)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X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8月22日9时38分许,被告人黄某受他人雇佣,驾驶×××货车将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从广东省XX市,途经浙江省XX高速收费站出口,被平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黄山(新制皖烟)、利群(软长嘴)、玉溪(软)、南京(红)、云烟(紫)、利群(新版)等6种卷烟共计5200条。经检验,上述6种卷烟系“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660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案卷材料、刑事扣押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卷烟定价表,现场检查笔录,涉案物品保管委托书,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售伪劣产品仍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系从犯,且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没有烟草准运证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涉案蓝色VIVOV2157A手机系犯罪中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扣押的灰色VIVOS9E手机未用于犯罪,予以退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被扣押的犯罪工具蓝色“VIVO”V2157A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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