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徐某在无酒类专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预谋租借本市某路XX弄XX号XXX室及本市某路XX弄X号X室用于生产、存放假冒洋酒。
 
由被告人徐某负责回收“轩尼诗XO”、“轩尼诗VSOP”、“芝华士”、“黑牌威士忌”、“皇家礼炮”、“百龄坛”、“杰克丹尼”、“绝对伏特加”等洋酒的空瓶,并非法购入原料酒,由被告人徐某负责非法灌装上述品牌的洋酒,销售给刘某(另案处理)等人。
 
2009年11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会同普陀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在本市某路XX弄XX号X室及本市某路XX弄X号X室内查获各类洋酒共计662瓶;从刘某暂住处本市某路XX弄X号X室内查获各类洋酒共计195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各类洋酒均系假冒洋酒;经估价:从被告人徐某、徐某处查获的假冒洋酒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8388元;从刘某处查获的假冒洋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普陀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洋酒价格表,赃物及现场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洋酒仍予以非法生产、销售,待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徐某、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查扣的假冒伪劣洋酒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徐某、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犯罪未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但提出对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洋酒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