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因涉嫌犯
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
看守所。
辩护人秦卫国,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辩护人赵永胜,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3年7月11日、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李然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单位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李晓红,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秦卫国、赵永胜到庭参加诉讼。
经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向王某介绍说有APPLE公司新一代IPHONE产品的设计图纸出售,王某的朋友李某得知后,让王某获取一两张图纸确认。
2012年7月16日,张某让王某直接登陆其QQ邮箱(128129939@qq.com)下载818-2676-05_menubuttom.pdf(IPHONE手机的图形菜单按钮设计图纸)文档,之后,王某通过其waxyz2002@yahoo.com邮箱向李某转发了该邮件。
同年7月21日,李某、王某约张某在华强北地铁站上面的名典咖啡厅见面,张某在其手提电脑上向其展示了APPLE公司新一代IPHONE产品的设计图纸的2D和3D文档。
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上岛咖啡厅准备出售APPLE公司新一代IPHONE产品的设计图纸资料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联想手提电脑一部、U盘两个以及IPADMINI后壳两个和触摸屏一个。
经鉴定,现场查扣U盘中的文件为APPLE公司新一代IPHONE产品设计图纸资料,该文件资料与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APPLE公司新一代IPHONE产品设计图纸资料内容完全一致。
APPLE公司新一代IPHONE产品设计图纸的电子数据具有非公知性,属于商业秘密。
经评估,以上商业秘密被侵犯给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4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号码为412824197704043979)于2007年4月6日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一张、于2007年3月14日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辩称,虽然其认可涉案手机图纸是商业秘密,但其没有侵犯商业秘密,U盘不是其的,是王某放在其处保管的,并答应给其两万元,其认为其只是包庇隐瞒。
被告人张某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张某称U盘是王某给他的,而王某称U盘是张某的,双方陈述是相互矛盾的,因此U盘的归属问题存在证据指向不是唯一的问题。
U盘虽然是张某从裤兜拿出来,但不能主观推定U盘就是张某所有。
2、被告人张某所起只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3、本案及时侦破,没有对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被告人开信用卡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是否真实,应当查清楚。
5、建议给被告人张某一年以下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4年5月28日入职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表面制造处表面加工厂担任手机机壳抛光技工。
200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从该公司离职。
2012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向王某介绍说有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的设计图纸出售。
王某的朋友李某得知后,让王某获取其中一两张图纸确认。
王某遂让被告人张某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两张图纸看看,并告知被告人张某其邮箱地址为waxyz2002@yahoo.com.tw。
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其QQ邮箱917067939@qq.com向其另一个QQ邮箱1281299393@qq.com发送了附件名称为818-2676-05_menubuttom.pdf(新一代IPHONE手机的圆形菜单按钮设计图纸)的邮件。
之后,被告人张某再通过其QQ邮箱1281299393@qq.com向名称为waxyz2002的邮箱转发了上述邮件。
因王某称其未收到该邮件,被告人张某让王某直接登陆其QQ邮箱1281299393@qq.com下载该图纸。
王某下载后通过其邮箱waxyz2002@yahoo.com.tw向李某的邮箱chihjen.lee@gmail.com发送了该图纸。
2012年7月21日,李某、王某约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地铁口的一家咖啡厅见面,张某在其手提电脑上向李某、王某展示了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设计图纸的2D和3D文档。
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上岛咖啡厅与李某、王某见面,准备出售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的设计图纸资料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从被告人张某身上缴获U盘两个,并在现场缴获联想手提电脑一部以及IPADMINI后壳两个和触控面板一个。
现场缴获的两个U盘内储存有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设计图纸2D和3D文件各9张,其中有一张名称为818-2676-05_menubuttom.pdf的图纸与前述张某和王某通过邮箱发送的同名称的文件一致。
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U盘中的设计图纸资料与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APPLE公司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设计图纸资料内容具有同一性,该设计图纸具有非公知性。
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九张设计图纸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开发成本+开发利润)为人民币240万元。
另查,被害单位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为APPLE公司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设计图纸,其对该设计图纸采取了包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建立门禁管控系统以及资讯管控系统等在内的各项保密措施。
再查,被告人张某使用号码为412824197704043979的身份证于2007年4月6日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一张、于2007年3月14日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
2009年8月,被告人张某因称其年龄登记错误向河南省西平县公安局人和派出所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其出生日期由1977年4月4日变更为1981年4月4日,身份证号码由412824197704043979变更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笔记本电脑以及IPAD后盖、触控面板的照片;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报案材料等;3、证人熊某、李某、王某、曾某、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补充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书;6、U盘、调取的邮件光盘。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涉案的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设计图纸属于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并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给相关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对其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手机设计图纸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张某明知涉案新一代IPHONE手机产品设计图纸为商业秘密,而且也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但仍获取、使用并披露,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为240万元,该数额可以视为被告人从正常市场渠道获取该技术的价格,也就是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估算。
据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
鉴于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持有的涉案商业秘密已被其实际售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被告人张某开办信用卡使用的系真实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不成立。
综合被告人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