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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里,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重庆市XX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8年2月开始在出租房内自制假药,并前往重庆市XX区销售自制的假药。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2月,被告人罗某里在位于XX区的出租房中,通过参考草药书中描述的中药材药用价值,以及自己患病、治疗的经历,从药店购买血藤、白芥子等中药材,将上述中药打磨成粉末,按照自己设定的比例进行配料、混合后装入瓶内,分别在瓶盖上写明治疗的各类疾病。
其中,被告人罗某里在1个瓶盖上写有“湿”字的中药粉末中加入西药成分。
被告人罗某里将自制的上述中药粉末在XX区某镇赶场天进行销售,采取口头和自制广告牌的方式对外宣称自制的假药可以治疗高血压、肠胃病、风湿等各类疾病。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罗某里在某镇街上销售中药粉末时,公安机关将其查获,并扣押装有中药粉末的塑料瓶48个。
2019年7月23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罗某里销售的标注有“湿”字的中药粉末中含有西药双氯芬酸钠成分;经重庆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罗某里生产、销售的褐色粉末系假药。
被告人罗某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里后,查获并扣押了其销售的中药粉末9包、广告牌3个、草药书2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里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检验报告,鉴定聘请书、重庆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书,补充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被告人罗某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自制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里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罗某里适用缓刑。
对于扣押在案的假药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对于被告人罗某里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为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装有中药粉末的塑料瓶48个、中药粉末9包、广告牌3个、草药书2本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罗某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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