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伊通县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道**大街。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
虚报注册资本罪,于同年8月31日被公主岭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5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9日,尹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某等人在公主岭市注册公主岭市**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实收资本人民币10万,刘某某任该公司法人,尹某某任该公司股东。后尹某某欲将公主岭市**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至人民币2000万元,由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先后存入公主岭市**担保有限公司账户注册资金1990万元人民币,待验资机构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当日审验完毕后,立即将公主岭市**担保有限公司验资账户内的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利10万元。后尹某某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公主岭市**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开展了银行担保业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二)尹某某供述;(三)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四)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吉林银行对公交易对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公主岭市**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尹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垫资的方式骗取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石岁丰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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