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街**里**号。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6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某某卫生院门口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数码公司)位于该处的正在使用的有线电视网络信号四根光纤、五根电缆剪断,造成该地区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传输信号5小时23分钟,致使3421户电视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电视信号,对此某某数码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13044. 97元。
2016年5月27口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此在上址将某某数码集团公司位于该处的正在使用的有线电视网络信号四根光纤、五根电缆剪断,造成该地区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传输信号达6小时20分钟,致使3421户电视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电视信号,对此某某数码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13044. 97元。
2016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再次在上址本市天将某某数码公司位于该处的正在使用的有线电视网络信号四根光纤剪断,造成该地区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传输信号2小时50分钟,致使3420户电视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电视信号,对此某某数码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13044. 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剪断的光纤照片、维修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理人阳某某、刘某乙调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桦
助理检察员:唐小侠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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