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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林哥,男性,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X路X居X栋5-2。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经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XX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肖XX因其手机接收群发短信而联系上一名中年男子,通过该男子了解到群发短信可以获取利益,后肖XX从该男子处购买来群发短信的技术以及相应设备,遂通过其朋友雇佣来一名叫何X(另案处理)的男子,让其驾驶装载有“伪基站”设备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SA499号的长安黄色奔奔车在城区内行驶,四处发送短信。2016年7月26日,何X驾驶车辆发送短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查获的手机显示,短信累计发送数为274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违反国家规定,教唆他人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随意发送短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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