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街**委**组)。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6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室内,利用软件制作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出售获利,经天津市天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制作的木马程序被卡巴斯基反病毒软件识别为病毒程序,并发现该程序为破坏性程序,具有拦截短信、获取短信、获取通讯录、将短信和通讯录上传到指定邮箱的功能。经哈尔滨市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销售制作木马病毒获利共计人民币26,68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K7216次火车上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书,天津市天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电子证据:王某出售计算机病毒的QQ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婷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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