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专科毕业,住全椒县**镇**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本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9日,全椒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组织的Cl车型驾驶员理论考试科目一结束后,于当天下午14时06分至15时27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考场,利用其事先在全椒县**驾校工作中所获取的驾驶员理论考试系统考试员的账号和密码,登录驾驶员理论考试科目一系统,非法组织8名**驾校的考生参加考试。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考试系统只分配两台计算机进行考试,并对部分考生进行指导或代考,致使该8名考生的理论考试顺利通过。经安徽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公安部C1车型驾驶员理论考试(科目一)系统》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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