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甲涉嫌放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社,因涉嫌放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和弟弟杜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后杜某甲携带两瓶用350毫升矿泉水瓶装着的汽油、两罐打火机燃料和一个打火机,于当晚21时许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内衣厂门口找到弟弟杜某乙,并将两个矿泉水瓶的汽油淋到自己身上企图放火自焚。杜某乙发现后将杜某甲抱住压倒在地上阻止其点火,民警到场将杜某甲抓获并从杜某甲身上起获打火机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矿泉水瓶;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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