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江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小区**号。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以推销“蝶贝蕾”牌化妆品为名,以发展下线的方式组织、领导3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江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达到B级。被告人江某某后于2014年7月1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私心严重,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潘宇   
2014年10月29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