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2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2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经朋友介绍来到岑溪市,并加入以连锁销售为名的“深圳木易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传销组织。该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行无店经营,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分5个层级按比例提成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陈某甲、陈某丙加入“深圳木易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在该组织中负责人员的生活开支管理、住**、**,至案发,陈某甲、陈某丙已是该组织第四层级的经理级别,陈某甲发展下线共52人,陈某丙发展下线共3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