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XX)浙03XX刑初7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男,1999年生,户籍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人曾某,男,2000年生,户籍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人林某,男,1986年生,户籍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人陈怀,男,1988年生,户籍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人毛某,男,1990年生,户籍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人刘某兵,男,1999年生,户籍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人林某存,男,1999年生,户籍浙江省平阳县。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曾某、林某、陈怀、毛某、刘某兵、林某存犯#
开设赌场罪#,于XX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7月中旬至8月24日,周某春(已判刑)租得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电商园B4XX室,用于经营微信赌博群。在经营微信赌博群期间,因需要人员从事“发包”“操作机器人”“暖场”等工作,周某春招收了被告人施某、曾某、林某等人参与。微信赌博群由“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赌博人员以抢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周某春通过使用赌博软件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下分”服务。
“上分”前参赌人员需将赌资转入周某春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内并获取相应分值,赌博结束后,押中的参赌人员可将剩余赌资“下分”到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内,若参赌人员未押中,则押注归被告人周某春所有。其间,周某春非法获利共计40万元,涉案赌资达600万元以上。
施某参与该工作室15天,参与期间赌资流水达100万元以上。
曾某参与该工作室20天,个人获利4500元,参与期间赌资流水达100万元以上。
林某参与该工作室20天,参与期间赌资流水达100万元以上。
被告人陈怀参与该工作室25天,参与期间赌资流水达100万元以上。
毛某参与该工作室30天,参与期间赌资流水达100万元以上。
刘某兵参与该工作室36天,个人获利4000元,其参与期间赌资流水达100万元以上。
林某存参与该工作室40天,个人获利5500元,其参与期间赌资流水达10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兵、林某分别于2021年11月29日、2022年3月2日向××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兵、林某存、曾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5500元、4500元,合计1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曾某、林某、陈怀、毛某、刘某兵、林某存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曾某、林某、陈怀、毛某、刘某兵、林某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被告人林某、刘某兵犯罪后能自首,被告人施某、曾某、陈怀、毛某、林某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罪认罚,被告人曾某、毛某、林某存、刘某兵又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本院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经本院告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二、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被告人陈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被告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六、被告人林某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七、被告人刘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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