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经营小马建材店,家住浙江省武义县白姆乡长蛇形村阳面路**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金华市
看守所。
辩护人方燕,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金华市金东区。
2016年5月26日,因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二日。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诸葛莹,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
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辩护人方燕、诸葛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
2017年3月初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建立微信群,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4月10日后,被告人邵某某参与该微信群的管理,并从中获利7000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共抽头渔利5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加入管理后抽头渔利21万余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3月份至同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刘某在其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方燕提出:一、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二、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马某某虽抽头渔利数额有50余万元,但大部分用于发“奖励包、福利包”等支出,实际得利不超过5万元;2、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3、系初犯、偶犯。
辩护人诸葛莹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邵某某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3月初以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建立微信群,组织多人在微信群内以抢红包“中尾数踩雷返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抢“免死包”的方式抽头渔利。
2017年4月10日后,被告人邵某某一起参与微信群的管理工作,并从中获利7000余元。
至案发止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共抽头渔利5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加入管理后抽头渔利21万余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3月份至同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刘某在其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楼中街7号206室的租房内吸食冰毒,邵某某、刘某被抓获时尿检结果冰毒呈阳性。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同日,被告人邵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楼中街7号206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某、刘某、朱某的证言,光盘一张,搜查笔录及照片,租房协议,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抽头记录整理清单及照片,银行流水,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建立微信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止。
三、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赖樟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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