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8月21日生。
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1年4月16日被
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
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城关镇敬老广场开设了“汇丰电玩城”,并在经营期间购置了“五星红辉”赌博机6台;“完美空间”赌博机6台,共不特定人员进行参赌。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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