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曾用名徐x全),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X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四川省X市X乡X村X号。
2000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底5月初起,被告人徐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储店村八队一无门牌棚舍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进行“二.八杠”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
直至2009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徐XX再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储店村八队一无门牌棚舍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
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仁刚、曾尚全、莫让全、黄正松、黄长文、兰思刚、谭周于、郑文伟、胡润东、朱春学、胡益军、张振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和没收物资收据,照片影印件,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徐XX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且其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员万秀华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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