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谭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会见了当事人,现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本案的定罪没有意见,对本案的部分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谭某到案后,第一次供述辩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第一次供述后的多次笔录均稳定一致,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谭某当庭认罪,并且其认罪认罚,愿意主动退赃、缴纳罚金
谭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也希望通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以获得从宽处理,其无论是在庭前还是在庭审中,均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三、谭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谭某参与的时间较短,其参与前后,不足10日,其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也不存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参与赌博的人员较少,每日仅有几人,且人员相对固定。从赌博人员及本案中所有被告人的获利情况来看,参赌人员的输赢较小,谭某等人每人仅有1-2千元的获利。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点之规定:“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调节比例…………对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谭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谭某系初犯,偶犯。其是因为偶然的被张某拉去家里,张某邀约、组织了向某某、“AA”、许某等人。向某某提议四人合股当赌场老板。对于谭某本人而言,其并没有提出犯意,是向某某提出后,其迎合了他们的想法,本次犯罪,实属偶然。
四、谭某身患多种疾病
谭某体弱多病,主要疾病有:食管静脉曲张、胃溃疡等病症,近年来,谭某陆续做了胃憩室切除术等重大手术。谭某这些年也一直不断的看病、服药。
希望贵院,考虑到谭某的身体情况等,在检查机关的量刑幅度内的最低刑对判处刑罚,并对谭某适用缓刑。当然,也希望法院考虑谭某自身多病,无人照顾,无工作等具体情况,在处以罚金刑时,从宽处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