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宿舍**栋**室(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街**路**道街**号)。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
赌博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宿舍**栋**房,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具体操作方式:被告人刘某某以电话(事后给付现金)、现金方式接受向月美、黄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参赌人员的投注,并填写码单,再由被告人刘某某将每期收取的他人投注单及投注金额报给其上线王某某(另案处理)。“香港地下六合彩”每周二、四、六晚上开奖,每期开奖后第二天,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上线王某某进行结算,被告人刘某某抽取投注金额的6%作为报酬。
自2015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共接受“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75期,参赌人员20人以上,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余元,均用于日常开支。
2015年11月26日晚,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查获3本账本、赌资人民币405元及码报等资料若干。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账本、码报资料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资料等书证;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向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参与“香港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收受投注75期,且累计20人次以上,投注金额达十四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公安机关查获的赌资、作案用资料等应当予以没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延庆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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